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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萝卜案再审:辩护人提交两项新证据

   日期:2016-10-27     来源:聚农网    作者:jn720.com    浏览:216    评论:0    
10月26日下午,历时2年多的“陆丰萝卜案”在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距离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秀良提交上诉状已近10个月。在本次庭审中,被告人陈秀良的辩护人北京开越律师事务所梁顺伟律师当庭提交了两项新证据,公诉方汕尾市检察院表示没有新的证据提交。 
  10月26日下午,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庭审现场,审判长依照程序询问了被告人陈秀良的基本情况,并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了告知。公诉人询问陈秀良除了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外,是否向陆丰市农业局备案等问题。随后公诉人与被告辩护人双方进行了辩论。 
  公诉人向法庭明确表示没有新的证据提交,并重申了之前对被告的控诉证据。公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被告陈秀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经营进口种子,销售给陆丰种植农户的萝卜种子未经广东省种子管理总站的审核以及农业部审批,属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公诉人强调,涉案种子出口国为韩国,种子使用(种植)地区为上海市市辖区,依照种子进出口管理相关规定,种子销售应当经过农业部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 
  据此,辩护人提出,《种子法》从未规定种子经农业部批准合法进口后,在国内经营进口种子还需要农业部再次审批。农业部《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也未规定种子经农业部批准合法进口后,在国内经营进口种子还需要农业部再次审批。《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亦未规定过“经农业部核准进口的种子”,如在国内继续经营,是否还需要农业部再次审批或经广东省种子管理总站审核。涉案种子是从由上海进口的,是农业部审批的合法进口种子,陆丰农盛未从事进口业务,根本无需农业部审批。 
  对于公诉人提到的被告人没有依法在陆丰市农业局备案的控诉,辩护人提出,不能因为“销售CR世农301未在陆丰市农业局备案”而被追究刑责。 
  原因 
  ①《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虽然规定了“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制度,但违法该规定仅仅属于一种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在广东省人大都没有将该违法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的情况下,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更不应该“单位造法”,将该行政违法行为故意上升到刑事违法的程度,去追究上诉人的刑责。 
  ②涉案种子“CR世农301”已依法在陆丰市种子管理站备案,陆丰市农业局有关“市种子管理站为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农作物种子备案是无效备案”的说法,不仅与事实不符,还违反广东省人大的规定。 
  随后,辩护人当庭提交了两项新的证据: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陆丰市种子管理站《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表》,但这两项证据出现在陆丰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中并未得到重视。 
  辩护人提出,根据《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审批及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无需单独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准其经营范围时只要明确“销售包装种子”即为合法经营。本案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经营包装种子已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存在非法经营的问题。并且,新提交的《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表》可以证明:陆丰市种子管理站是陆丰市农业局的下属二级机构,其在 “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上加盖公章、签署“同意备案”意见的行为表明,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行为已在陆丰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广东省地方性法规,陆丰市农业局有关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在陆丰市种子管理站备案属于无效备案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同时,辩护人指出,陆丰农盛公司和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的购销行为发生在两公司之间,种子的销售主体为农盛公司,销售给农户的票据以及加盖的公章均为农盛公司,这些属于法人行为,若涉嫌犯罪,也应该属于法人单位犯罪,作为个人犯罪判决不妥。另外,涉案“CR世农301”种子属于夏季栽种品种,农户反季节种植是造成损失的根本原因,一审判决未考虑农户本身的过错。 
  关于双方是否违反国家规定,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控诉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的说法不成立。因为《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而本案涉及的不论是《广东省农业厅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办法》还是《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都只是地方性文件,都不应该作为剥夺人身自由的“国家规定”。 
  最后,辩护人提出陆丰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程序不合法,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委员会和审判长没有回避。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在没有任何新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重审不得加重刑罚。 
  在法庭陈词中,辩护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陆丰市人民法院的重审裁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最终结果如何,农财网种业宝典(ncbdzy1618)会持续关注。 
  这个案子在全国种业界引起了极大反响,中国种子协会作为全国种业界的行业协会一直对此案非常关注,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陈秀良非法经营萝卜种子案的建议函。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此建议函。 
  事件回顾 
  2015年1月22日,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5年4月23日下午,陆丰人民法院对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秀良涉嫌非法经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秀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 
  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陈秀良不服一审判决,并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5年7月20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汕尾中刑法二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认为陈秀良非法经营罪一案因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016年1月8日,陆丰市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被告人陈秀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 
  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陈秀良不服判决,上诉至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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