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被长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这是记者昨日从长春市政府了解到的消息。
无公害蔬菜“建档”记录需保存两年
《办法》规定,具备一定规模的蔬菜生产者,均可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申请,经认定、认证合格后,取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无公害农产品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想继续使用要在有效期满90日前重新办理。
取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要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责任人,并由长春市农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社会公布。除国家或者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征用、占用无公害蔬菜基地或者改变其土地用途。
无公害蔬菜生产者要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要求,进行标准化生产,并建立生产记录,其中包括种子(种苗)的来源、品种及处理情况;土壤处理情况;灌溉用水情况;病、虫、草害发生情况;农业投入品的名称、采购地点和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用法、用量、使用日期、停用日期、间隔期及使用人;收获时间、收获量、加工、贮藏及出售情况。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生产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