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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湖北口加强兽药经营企业GSP监管 落实自查自改备案制度

   日期:2014-11-28     来源:聚农网    作者:jn720.com    浏览:106    评论:0    

  为切实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湖北口乡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和地方负总则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监管责任制,把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细化到具体环节,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实行监管责任追究制,对兽药GSP企业具有下列18种情形之一的进行自查自改,严格落实自查备案制度。

  1、经营场所、兽药仓库使用面积与经营规模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不少于20平方米;仓库县级以上城镇不少于40平方米、乡镇不少于20平方米);

  2、兽药仓库区域及其相邻房间设置厨房、卧室的;

  3、经营场所兼营饲料等其他商品、仓库内放置与兽药无关的物品的;

  4、经营的药品需阴凉保存但未设置阴凉库或阴凉库改为他用或不使用的;

  5、不在同一县(市、区)境内的连锁分店未设兽药仓库的;

  6、从业人员少于3人的;

  7、从非法渠道购进兽药的;

  8、陈列、储存的兽药未与仓库地面、墙、顶等之间保持一定间距的(兽药垛与垛通道间不少于1米,与兽药仓库的墙壁、屋顶不少于30厘米,垫板高不少于10厘米);

  9、兽药仓库无防尘、防污染、防虫、防鼠、防鸟及通风设施的;

  10、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未分开陈列、储存的;

  11、兽用处方药实行开放式自选货架的;

  12、同一企业的同一批号的产品未集中陈列、储存的;

  13、兽药仓库未划分区域、未实行分类存放的;

  14、经营场所未设货架、兽药仓库无货架或垫板的;

  15、未执行与供货单位签订的采购合同的;

  16、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人员,不熟悉兽药监管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

  17、未建立兽药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等记录或记录不全的;

  18、经营场所内显着位置未悬挂兽药经营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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