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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农药经营需持证上岗

   日期:2017-08-04     来源:聚农网    作者:jn720_zx    浏览:231    评论:0    

  8月1日起,与新《农药管理条例》配套的五大规章将正式施行,包括《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8月1日后,从事农药经营需要获得农药经营许可。对于2017年6月1日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经销商有一年的政策缓冲期,但应在管理办法施行一年内达到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经销商应重点关注。

  根据相关规定,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核发。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等。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该具备: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满足以上条件,希望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人员,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等。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获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农药经营者应当将农药经营许可证置于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在运营过程中,农药经营者应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采购、销售台账,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科学推荐农药,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并且,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上季度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报发证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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