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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水产养殖首设"禁养区" 建立不良信息公布制

   日期:2017-06-06     来源:聚农网    作者:jn720_zx    浏览:220    评论:0    

  广东出台国内第一部水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性法规,从源头保障质量安全

  记者从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获悉,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下称《条例》),这是《食品安全法》出台后我国第一部水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性法规,它使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建立不良信息公布制度

  广东既是水产品的生产大省,也是水产品的消费大省。据统计,2016年全省水产品总产量882.4万吨,其中,水产养殖产量714万吨。目前,全省仍存在监管和制度不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可控性、可溯性未能得到有效保证等问题。

  记者了解到,《条例》共分七章五十三条,分别从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水产品生产管理制度,水产品经营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据省海洋与渔业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建立齐抓共管的监管体制,确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厘清了渔业、食品药品等部门监管职责,细化了任务分工,形成与环保、卫生、工商等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监管体制。

  同时,《条例》提出建立省内部门联动应急机制和跨省联合监管机制,建立了不良信息公布制度,并规定了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条例》要求合理布局养殖生产,科学确定养殖规模,提出设立禁止生产区域,对养殖水质、苗种生产检疫、投入品经营和使用等进行了规范,从源头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同时,《条例》加强了生产环节和经营环节监管对接,明确提出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通过产地证明、自检合格证、标识销售等制度与入场销售证明、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市场准入制度相衔接,规范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构建了可追溯体系。

  在加强薄弱环节监管方面,《条例》对散户、企业、合作社等所有水产品生产者提出了建立生产记录的要求;加强了投入品监管,特别是规范了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使用,明确了法律责任,使这两类物质的使用和执法管理有法可依;规定了贮存、运输监管的要求和法律责任,填补了执法监管空白。

  《条例》还明确了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职责,规定了水产品检测和抽样检测规范。特别明确规定了抽查检测结果确定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强化了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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