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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加强农药处罚政策力度

   日期:2017-05-05     来源:聚农网    作者:jn720_zx    浏览:165    评论:0    

  农药一直是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头号安全隐患,为了确保农业生产和农药使用安全,杜绝农药安全事故的发生,辽宁省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加强农药违法处罚力度,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

  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处2万元罚款。农药销售点如果卖禁售农药化肥等,将被处罚1万元。那些有了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单位、运输单位,将被增加检查频次,施行联合惩戒。

  更值得注意的是,今后举报农产品领域违法案件,不只是间接守卫了自身不受不安全食品侵害,还将直接得到来自有关部门的奖励。

  辽宁近日公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明确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对举报的重要案件线索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该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使用禁用农药或超标使用农药最高被罚2万元

  来自专业的界定----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种子、农药、肥料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

  辽宁省的条例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以及农产品收获日期等事项。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处两千元罚款。

  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联系方式等内容。农产品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经登记地理标志的农产品,农产品生产者可以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伪造、冒用、转让或者超期、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如果农产品经营者使用国家和本行政区域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或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处两万元罚款。

  农药购销记录至少保存2年

  在农业投入品经营方面,条例规定,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制度,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农业投入品信息录入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农业投入品的可追溯管理。

  条例要求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建立购销台账,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登记、生产、来源和销售等信息,禁止伪造购销台账。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剧毒、高毒等限制使用的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发现销售国家和本行政区域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未报告的,处一万元罚款。

  有不良记录的农产品生产、运输单位将被增加检查频次

  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农产品生产者的农产品合格证明、产地证明或者购(销)货凭证查验并保存有关凭证,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记录,如实记录交易时间、品种、数量、产品来源、产品去向、交易单位或者个人姓名、联系方式等,禁止伪造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记录。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保鲜、防腐等添加剂。如有违反,将对个人处两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两万元罚款。

  条例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数据平台,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体系,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以及监督抽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并将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农产品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落实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在产地进行环境安全监测

  在农产品产地方面,条例规定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在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域、城市郊区的农产品生产区域等地方,定期开展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涉及农产品产地的,监测结果应信息共享。还应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划分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级别和安全生产区域,提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妥善收集、处置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物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对规模化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物及时清运或者无害化处理。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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