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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代存蔬菜发生腐烂 司法维权获得赔偿

   日期:2017-03-21     来源:聚农网    作者:jn720_zx    浏览:126    评论:0    

  据报道,我市某村村民王某(化名)常年经营蔬菜冷藏工作,2016年1月,王某经人介绍将自行收购的蔬菜转让给李某(化名),因蔬菜未到出售时机,双方就签订了代为保管合同,约定李某将受让蔬菜交于王某保管,通风、上下架、出入库等都由王某负责,如果出现损失,由王某承担全部责任,保管期为3个月。但是一个月之后,李某带收购商来收购蔬菜时发现蔬菜出现腐烂,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发生争执,多次协商未果,李某无奈之下寻求律师帮助。

  接到委托后,山东鲁中宏正律所高龙国律师与李某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并到工商部门依法调取了王某经营的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现王某公司不具备储存蔬菜的经营范围,考虑到该案件的证据容易灭失、变化,依法委托公证部门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仔细审核了李某与王某签订的合同,在做了大量的诉前准备工作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王某仍百般抵赖,拒不承认蔬菜腐烂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拒不赔偿损失,法院多次从中调解无效。

  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提出以下观点,首先蔬菜系王某自行收购并转让给李某,如果蔬菜收购时便存在缺陷,那么王某在转让时没有明确告知风险存在,即不易储存的事实,属于恶意转嫁风险。其次,双方合同明确约定,蔬菜在储存过程中发生腐烂,由王某赔偿一切损失,最终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方观点,案件取得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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