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下列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等业务
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等业务为正常的金融业务,且交易定价符合市场公允合理价格,符合公司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不会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形成依赖。在董事会审议本项议案时,关联董事王炯先生、毛长青先生、张坚先生和陶扬先生已回避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等业务。
二、对深圳隆平金谷种业有限公司增资
公司对深圳隆平金谷种业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对深圳隆平金谷种业有限公司进行增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