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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抚州关于对2015年度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10-12     来源:聚农网    作者:jn720_zx    浏览:8225    评论:0    
   抚农产办字[2015]2号
 
各县(区)农业局、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农村工作局:
 
  根据《抚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抚农发[2015]173号)(以下简称《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标准
 
  根据新修订的《抚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市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企业类型。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民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经营业务较宽的企业,其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2.企业规模。农产品生产、加工型企业规模: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型企业规模: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交易(经销)额1亿元以上。
 
  3.企业效益。企业连续两年生产经营正常,不亏损;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4.企业信用。企业必须守法经营,讲诚信。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金。有银行贷款的企业,监测期(3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资产负债率应不超过80%。
 
  5.企业带动能力。企业应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500户以上,特种养殖企业带动农户数可适当降低要求。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连接农户。
 
  6.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企业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产品具备溯源码,实现农产品可溯源。产品监测期(3年)内在接受部、省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农产品要求通过农业“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产品”认证。在同等条件下,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享有优先申报资格。
 
  7.产品竞争力。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应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产品产销率80%以上。
 
  8.企业生产经营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9.企业管理水平。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管理水平,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10.农产品批发市场设施应较完善,建立了电子监控系统,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
 
  二、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公司注册地的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2、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考察, 并按《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严格审核,提出认定意见。对申报的企业,如近二年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被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立案调查的一律不予申报,市农业局农业产业化指导站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检查。
 
  (3) 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在征求农业、农工部、发改、财政、国税、地税、商务、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工信委、林业、国土、农业开发办等单位意见后、正式行文报市农业局。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
 
  2015年11月6日前正式行文报市农业局农业产业化指导站。
 
  (一)申报企业报送下列材料各1份。
 
  1、市级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表1同时报送电子版);
 
  2、1000字左右的企业简介;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企业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财务公司提供的报表无效);
 
  4、企业开户行在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具体说明2014年1月-至今企业有无银行资信方面的问题和信用等级;
 
  5、县级国税和地税部门提供的该企业2014年1月-至今有无涉税违法问题或纳税情况证明;
 
  6、县级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说明2014年1月-至今企业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
 
  7.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及利益联结的说明,及带动农户1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
 
  8.产品三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都要提供原件或复印件(需县产业办盖章确认)。
 
  四、申报纪律
 
  申报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五、联系人:市农业局农业产业指导站李晓青,联系电话:8206716、电子信箱lxq1968@163.com。
 
 
  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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