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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完善政策扶持农业产业化

   日期:2015-07-15     来源:聚农网    作者:jn720_zx    浏览:497    评论:0    
   近日,国家财政部公布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6月30日发布的通知,要求各地调整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并提出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扶持。
 
  通知指出,产业化经营项目由省级农发机构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批复,并及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国家农发办不再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审核和文件核准。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将告知相关省级农发机构补正有关材料。2016年起,各省不再编制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滚动计划。 通知强调,单个财政补助项目的财政资金申请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单个贷款贴息项目的贷款额度一般不高于1亿元人民币。各类资金投入比例,具体包括财政补助与贷款贴息的比例、财政补助中用于龙头企业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比例、两类试点项目与一般项目的比例、贷款贴息中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与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比例等,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通知要求,有条件的省份可积极探索采取财政股权投资基金等投入方式,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 有分析认为,国家财政采取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扶持农业产业化,意味着涉农企业可以获得一笔不急于偿还的资金,通过定期分红的方式回馈财政即可。此项改革使得资产处置方式更加多样化,且减轻了企业负担。
 
  根据通知,在工商部门注册1年以上、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的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均可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取消企业所需原材料的70%以上来自企业注册地、两年连续盈利、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三不欠”、固定资产净值等的规定。同时,经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可纳入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的限制。
 
  通知表示,鼓励部分财政资金的投入由农民或农民通过合作社对龙头企业持股。鼓励各省实行产业化经营项目县级竞争选项制度。鼓励各省实行财政补助项目资金“先建后补”的管理方式。取消对上市公司申请财政资金扶持的限制。对于在异地建设生产基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允许在项目所在地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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