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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农民充分有保障的金融运作权

   日期:2014-07-25     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浏览:124    评论:0    
核心提示:  温家宝总理2011年12月28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是法律赋予
  温家宝总理2011年12月28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无论他们是否还需要以此来作基本保障,也无论他们是留在农村还是进入城镇,任何人都无权剥夺。”
 
  农民产权中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产权即农民金融运作权,急需尽快确立并还权给农民,使农民拥有充分而有保障的金融运作权。
 
  什么是农民金融运作权
 
  所谓农民金融运作权,指的是农民具有的在国家政策与法律允许下组建金融机构、运作金融产品与服务并从中获取利益,以及从金融机构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不可流转、不能抵押,从闸口上切掉农村土地任何“资产化”的可能,只能经由所属城市政府收储、整理之后,才可以远远高出补偿给农民的价格而以“天价”拍出、收益主要归政府,农村实行极严格的金融压制,有了更多货币一时不用的农民,只能将这些货币存入官办的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具有将这些货币经由自己的金融组织使其增值的机会、平台和权利。
 
  要实现社会公平,就必须真正地关心穷人、爱护穷人、帮助穷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是要把穷人获得贷款而发展家庭经营、增加收入的权利,完完全全、不折不扣地还给他们,而不是加以扣留、阻挡,更不能加以禁止。
 
  农民愿意要金融运作权吗?
 
  农民要不要金融运作权,这在我国是长期来没有达成共识的一个问题。国家银监会2006年底同意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并分别试点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金融机构,其中农村资金互助社最受冷落,全国至今登记注册的不过数十家。有人便以此作为农民不需要自己的金融组织、不需要金融运作权的有力证据。
 
  然而,我们经过多次农村调查发现,农民普遍要求获得金融贷款,普遍要求成立自己的金融组织,普遍要求金融运作权。我曾陪同联合国大学项目官员梁络辉先生、泰国清迈大学Kanok Rerkasem教授组成的评估组到云南省大理州南涧一组自治县沙乐和临沧市云县后箐彝族乡,就全球环境基金(GEF)/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资助的项目点评估,村民当着国际专家的面纷纷要求帮助他们协调贷款。
 
  农民发展家庭经营贷不到款,特别是贫困户贷款更为艰难。据银监会统计,2007年末,中国约2.3亿农户,有贷款需求的约有1.2亿户,其中,获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农户数超过7800万,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3.2%。这就是说,中国的农民至今仍有64.8%的农户没有或不能获得贷款。如果剔除农村大户、富裕户们在的重复贷款,这个比例还要下降。
 
  据《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李国鹏、杨明2012年6月10日报道,河南省金融学会秘书长张树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资金互助合作社、小贷公司、农信社以及改制后的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加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开行、农发行、农行等银行的农村金融部已构成了河南农村金融体系的多元化格局。但真正发挥作用、效果好的太缺乏了,总的评价是农村金融困局依旧。
 
  那么,为农民设计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什么发展几乎处于停滞状态?其真实原因在于,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农民自己的金融组织,有关部门倡导、鼓励、组织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一般来说得不到好处,说不定还有风险,因此没有积极性,甚至阻挠。而银监会的审慎监管和正规化运营的要求,使其运营成本不堪重负。此外,还与许多人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仅仅把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补充有关。如果不能充分认识农民自己金融的功能和作用,农村金融改革就很难推进,农村金融体系就无法建立。
 
  农民有能力运作金融吗?
 
  有人常常拿1980年代中后期试验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据资料,到1996年底,全国已有的2.1万个乡级和2.4万个村级农村合作基金会,融资规模大约为1500亿元),被1999年“一刀切”地取缔的教训说事,论证农民没有能力运作金融。其实,那时的农民合作基金会之所以出现问题,原因在于存在产权不清晰、管理不善、政府过多干预、缺少有效监管、出现大面积的兑付风险,甚至在局部地区出现了挤兑风波,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县乡政府及其官员插手基金会,把基金会办成了“官员的提款机”。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实事求是、按照实际情况决定工作方针,这是我们党、政府一贯倡导的原则。我国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农村合作基金会也并不是一个情况、一个模式、一样的有问题。恰恰相反,实际情况是有办得差的,也有办得好的。对办得好的,应该帮助它总结经验,使之好上加好,并且把他们的经验推广应用到其它地方;对办得差的,帮助它们总结教训,改正缺点、缺陷和错误,使之由差变好;对问题严重的,该清理的清理,该整顿的整顿,该取缔的取缔。然而,当时却不是采取这样的方针,而是“一刀切”地全部取缔了。
 
  有关政府机关对农民办金融采取“管、卡、压、堵、整、打”等行为,是很不应该的。第一,这完全不符合政府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三个代表”等职责的要求;第二,这完全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关于尊重农民、服务农民、赋予农民自主权等要求;第三,政府机关通过对农民办金融采取“管、卡、压、堵、整、打”等行为,把农村金融乃至农村经济搞死,严重影响国家经济建设;第四,长期打压农民金融,最终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
 
  应允许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办金融
 
  鉴于1980年代中后期的农民合作基金会被“一刀切”取缔,2007年后试点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被异化,农民运作金融必须另开新路。在此可以借鉴台湾农协办金融的经验。
 
  首先必须放开农民协会的闸门。
 
  一些人不赞成农民成立农会、不同意农会办金融的理由之一,是所谓的允许农民成立农会、允许农会办金融,就会搞乱农村。这一命题的错误显然是三个不明白:一是不明白农民成立农会后,就可以通过自己的组织代表自己的利益、保障自己的权益,而这不正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所追求的吗?现在只有一个保障,也就不能不造成大量的被地方政府官员侵害利益的农民上访,上访受阻往往形成群体性事件。二是不明白政府可以从过去面对广大的分散农户、转变成面对个别的农民的组织的代表,不但信息畅通,而且便于解决问题。三是不明白农民成立了自己的组织,就可以让自己的组织代表自己,从而维权也就能够规范化、理性化、法制化,恰恰有利于农村稳定。
 
  一些人不赞成农民成立农会、不同意农会办金融的另一个理由,是所谓的允许农民成立农会、允许农会办金融,就不利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这一命题的荒谬在于,把农会和农会办金融与共产党和政府的领导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混淆了起来。农会是农民自己的自治组织,农会办金融是农会的一项具体业务。政府是国家机器,是包括农民在内的国家公民授权的执政者,两者是不能混淆的。其实,在当下的信息化、国际化时代,允许农民成立农会、允许农会办金融,恰恰有利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
 
  政府要为农民行使金融运作权创造环境条件
 
  适应目前我国已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新阶段的实际,政府已经对构建农村金融新体系给予了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扶持等。将这些优惠政策普惠给农民运作的金融,也就为农民行使金融运作权营造出良好的外部环境。
 
  首先,转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压制农村金融的一整套错误的理论观点和法规。
 
  美国经济学家E.S.肖和R.I.麦金农提出金融压制理论,讲的是发展中国家抑制市场机制和不恰当的金融管理政策对经济成长和发展如何产生阻滞作用。金融压制理论当然也适用于解释我国农村金融。依据这种理论不难发现,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压制农村金融的一整套错误的理论观点和法规。例如“金融不能让个体私人来做”、“民间借贷是剥削农民”、“农民愚昧不会从事金融活动”、 “落后的农村经济不需要多少金融服务”、“农民不讲信用”、“农村金融风险大”等等。实际上,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金融风险,如果指的是不良贷款的话,那么四大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不良贷款规模更为惊人。因此,允许并放开农民金融,就必须转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压制农村金融的一整套错误的理论观点和法规。
 
  其次,政府财政对“三农”补贴的一部分应瞄准农民金融。
 
  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对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民实行特殊、优惠的政府财政扶持政策,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客观过程与规律。遵循这一客观规律,国民经济将得到健康、顺利发展;违背这一客观规律,国民经济的发展将出现大的波动,甚至产生社会动荡、政局不稳。而对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民实行特殊、优惠的扶持政策,就包括了对农村民间基层金融组织发展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相对于补贴种植业、农业加工业、农用生产资料生产企业、农村流通业,补贴农民金融业的效益不但不差,反而可能更大。这是因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也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邓小平早在1991年1月28日—2月18日视察上海时就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这一经典性的评价深刻地揭示了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金融适应经济的发展而产生,为经济服务,又反作用于经济,对经济的成长和运行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影响。金融在农村经济发展中,主要发挥着以下重要功能与作用:一是聚敛功能,有利于迅速筹措“三农”建设所需的资金;二是配置功能,金融放贷的对象都是优质客户,有利于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率;三是命脉功能,有利于贷款客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四是反映功能,有利于人们正确认识和应对“三农”发展形势的变化,起着晴雨表的功能;五是调节功能,有利于市场机制功能的发挥;六是信用功能,有助于培养贷款客户乃至整个社会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氛围。
 
  为此,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立并加大财政支持补贴的力度,确保新增财力向农业倾斜中的一部分补贴给农民金融,通过发挥农业财政支持的导向功能,建立农业投入的激励机制,吸引和带动全社会的农业投入。
 
  其三,政府购买审计。
 
  鼓励一大批会计师事物所、审计师事物所等,通过竞争承担农村金融以及农业补贴等扶持农业资金的审计。实际上,这也就是政府购买审计。在政府购买审计过程中,实际包含着审计人员对农民运作金融的培训。相对于政府花许多钱举办花样繁多的培训,这种审计培训对当事者更具有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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