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来自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消息,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八部门联合发文决定,即日起在全省严厉打击渔业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严禁各类船舶非法捕捞,凡违者依法处以罚款,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渔业船舶全部或部分扣除当年的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没收非法捕捞船舶。
我省指出,严禁无船名、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简称“三无”船舶)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违者一律没收船舶和渔具,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凡拥有涉渔“三无”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应于2015年5月31日前到当地县级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上交,统一处置。
严禁伪造、变造、买卖、涂改、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等各类渔业船舶证书。违者依法处以罚款,并吊销、收缴相关证书,全部或部分扣除当年的渔业油价补助资金。
严禁非法采捕、加工、交易红珊瑚。违者一律没收船舶、渔具和红珊瑚及其制品。
我省还明确,严禁制造、销售禁用,以及携带使用渔具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渔具。违者依法处以罚款,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或对使用者全部或部分扣除当年的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没收渔船。
此外,我省还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建造、改装涉渔船舶。违者依法予以取缔、关闭等。
我省指出,凡是涉及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